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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破解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补齐教育事业发展短板,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经充分研究论证,拟利用原机电技校地块扩建东新小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房改办 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剩余公有住房处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90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的通知》(明政办〔2018〕104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明政办规〔2022〕12号)、《关于修订印发三明市区房屋征收异地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明建规〔2022〕4号)、《关于修订印发三明市三元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明自然资规〔2023〕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本方案所适用的被征收人为东新小学扩建项目一期(徐碧二村57、58、59幢)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人或国有住宅公房承租人(被征收人名单详见公告)。
徐碧二村57、58、59幢房屋征收采取货币补偿、房票安置和异地安置三种方式,有购买国有住宅公房产权资格的承租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剩余国有公房原则上只能采取异地安置方式。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本项目坚持“依法依规、公开、以人为本、权益保障、和谐征收”的原则、实行“六公开、两监督”制度、即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政策公开、工作流程公开、被征收人房屋面积公开、被征收人安置面积公开、安置房信息公开、被征收人补偿款公开;主动接受监督部门、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征收人通过公开栏、宣传材料和入户公开等载体和方式,及时将征收补偿安置有关政策、实施方案、工作流程、补偿安置标准、安置情况等事项予以公示。
(二)征收原则:本项目实行预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以三元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并报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批准或备案的《东新小学扩建项目一期(徐碧二村57、58、59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补偿安置实施依据。
(三)分级负责原则:有购买国有住宅公房产权资格的承租人由三元区政府负责补偿安置,剩余国有公房由市收储中心负责补偿安置,无购买国有住宅公房产权资格的承租人由三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补偿安置。
(四)本安置方案实施后,徐碧二村57、58、59幢选择货币补偿、异地安置和房票安置的承租户相当于享受“房改”待遇。
本项目选择房票安置的,安置房源为市区申请参与房票安置的楼盘;选择异地安置的,安置房位于金澜湾三期和融侨观邸。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房改办 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剩余公有住房处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90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的通知》(明政办〔2018〕104号)文件精神,实行政府统一核定租金标准的国有企业事业直管住宅公房以及由所在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以下统称承租人)租住或使用的原国有企事业单位住宅公房,承租人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可参照本地原房改政策购买公房产权。
徐碧二村57、58、59幢可享受购买国有住宅公房资格的承租人由三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审核并公示确认。承租人及其配偶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且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承租人为2007年8月20日前厦工集团三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正式国企职工或其配偶,由管理部门正式分配徐碧二村57、58、59幢,租住并持续使用至今且缴纳租金。
(二)承租人为2007年8月20日前厦工集团三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正式国企职工,由管理部门分配入住原改制企业剥离资产(公房),2007年8月20日后由管理部门调整分配入住徐碧二村57、58、59幢的租住并持续使用至今的现租户,且缴纳租金。
(一)面积认定:承租人购买国有住宅公房面积,按徐碧二村57、58、59幢三幢房屋承租人实际居住房屋平均数31.71㎡/户(简称购买住宅公房面积),作为承租人补偿安置基数面积。楼栋公摊不计入基数面积,补偿安置给三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二)价格认定:依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2010年度公有住房成本价和公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10〕54号)参照房改政策按2000元/㎡-工龄×20元/年购买31.71㎡徐碧二村57、58、59幢公房产权。
有购买国有住宅公房产权资格的承租人补偿安置办法有货币补偿、房票安置和异地安置三种。承租人按“补偿安置基数面积”缴纳购买国有住宅公房房款后,可自行选择其中的一种。
1.货币补偿费:以31.71㎡为基数,另外给予10%的旧房公摊面积补偿,按评估机构评估的协议补偿统一价值即9927元/㎡补偿。
3.整体交房奖励:在公告规定协商期内,该幢承租人100%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移交旧房的,以31.71㎡为基数,一次性给予200元/㎡奖励。
4.临时安置费及物价补贴:以31.71㎡为基数,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13元/㎡·月)及物价补贴(300元/月·户)。
5.困难补助:承租人经民政部门、残联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杏彩体育官网app孤寡老人和重度残疾人”的,给予每户2万元困难补助,搬家费按标准提高20%发放。
(3)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以列入票面金额的被征收住宅货币补偿款(不含搬家费、6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和二次装修补偿)和使用房票奖励为计算基数,给予30%的安置政策性奖励。
2.搬家费、临时安置费及物价补贴、困难补助和二次装修补偿按本方案“货币补偿”标准执行,不列入房票票面金额,其中临时安置费及物价补贴按6个月发放。
3.承租人在公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移交旧房后,由相关单位在30日内将房票出具给承租人或经承租人授权的直系亲属。承租人或经承租人授权的直系亲属凭房票在三元辖区内的房票安置房源购买住宅、店面、办公、车位等各类房产,具体房票安置房源详见附件1《三明市区申请参与房票安置楼盘一览表》。购房价格及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由房票使用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
4.房票生成之日起有效期为24个月。承租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买符合房票要求的房产,逾期将视同自行放弃房票安置,自动转为货币补偿,不再进行其他方式安置,不享受使用房票奖励和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不计算利息杏彩体育官网。
5.使用房票购房,票面金额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得拆分使用。对使用房票购房后的剩余票面金额,以货币方式兑现,不再核发余额部分房票。其中:剩余票面金额高于该房票初始申领票面金额的10%的,在申请兑现货币时,高出部分应按比例扣除其中包含的使用房票奖励和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不足部分由购房人自行补足,需要申请的,按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6.每张房票有效期内可实名转让,但不得分割转让。房票实名转让手续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凭房票、身份证明、房票转让证明等材料,经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备案登记后生效。房票记载抵押权的,抵押权解除后方可转让。转让后房票有效期限按原房票的执行。
7.房票持有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的,继承人应提供可认定其有权继承房票的法定证明,申请房票继承。
1.本项目异地安置按照“等价置换”的原则,采取“有效面积就地上靠,就地安置面积异地互补地段差”的方式进行。
(2)公摊补偿:在征收协商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房交房的住宅,按补偿安置基数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0㎡)给予公摊补偿;
(4)就地上靠面积:安置房面积以被征收房屋总面积为基数,采取就地增加15㎡面积进行上靠。本项目承租人就地上靠面积为31.71㎡×1.1+15=49.881㎡。
3.异地安置地点:异地安置房源位于金澜湾三期8#楼和融侨观邸8#楼,具体户型、套数以E三明相关信息为准。
(2)异地安置地块安置房评估价:金澜湾三期异地安置地块安置房评估价为9915元/㎡;融侨观邸异地安置地块安置房评估价为9915元/㎡。
(3)异地安置地段差:金澜湾三期异地安置地段差为12531-9915=2616元/㎡;融侨观邸异地安置地段差为12531-9915=2616元/㎡。
(4)承租人选定异地安置房后,就地上靠面积部分由征收部门补偿地段差给承租人。补差款计算公式为:就地上靠面积×2616元/㎡。
(5)就地上靠增加15㎡上靠面积计价办法:按评估机构评估的协议补偿统一价值的50%即4963.5元/㎡计价。
5.承租人在公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移交旧房,按总面积给予600元/㎡搬迁奖励;超过协商期限不予奖励。
6.在公告规定协商期内,该幢承租人100%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移交旧房的,每套按被征收人购买住宅公房面积给予整体交房奖励200元/㎡。
7.临时安置费及物价补贴:以总面积即34.881㎡为基数,临时安置费13元/㎡·月,物价补贴300元/月·户,自腾房之月起按月发放,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发放。
9.困难补助:承租人经民政部门、残联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和重度残疾人”的,给予每户2万元困难补助,搬家费按标准提高20%发放。
11.承租人与原产权单位的房产过户等涉及相关税费全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今后不再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中应载明产权人已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等信息。
无购买国有住宅公房产权资格的承租人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补偿办法参照近年项目周边国有住宅公房无购买国有住宅公房产权资格承租人补偿办法执行,补偿款由三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一)徐碧二村57、58、59幢有购买国有住宅公房资格的承租人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视为自动放弃购买国有公租房产权资格,由征收部门与三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三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负责限期劝离承租人。
(二)其他情形承租人一律由三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其依法解除租赁关系,承租人不享受任何征迁补偿。
(三)剩余的国有公房原则上只能采取异地安置方式,补偿办法参照本方案第二部分第三点第(三)小点“异地安置”有关条款执行。
一、选择异地安置的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单位的书面通知要求进行选房领房,领房之日起的装修期限为3个月,装修期间按月发放临时安置费(13元/㎡·月)和物价补贴(300元/月·户)。
二、异地安置房交房标准:毛坯交付。选择异地安置的,以34.881㎡为基数,给予120元/㎡的装修补助。
(一)选房顺序:承租人实行按时签订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和按规定期限腾房分别计算分数,按总积分由高到低排序选取选房顺序号,如总积分相同则以摸球选号形式产生选房顺序号,进行现场集中选房。同时实行同一时期三元区行政辖区内个人住宅优先选房原则,具体选房办法以公告为准。
(二)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未在约定期限内搬迁,取消公摊面积补偿和搬迁奖励。
(四)领取安置房前,被征收人须办理相关费用结算手续,实行多还少补。逾期未办理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处置该安置房。
(五)房屋征收部门在完成全部安置工作后12个月内,提供安置房的产权登记申报材料,协助被征收人申请办理权属证明。异地安置房产权性质为划拨。
四、房屋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待三元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后自动转为正式协议。
六、在被征收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及不列等建(构)筑物及其他各种地上、地下设施必须按期拆除或迁移,逾期不拆除或迁移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若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有关部门报请三元区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未搬迁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八、对阻挠征迁工作,围攻、殴打、谩骂征迁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该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依照本方案的规定进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