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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对其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四十一万六千五百三十五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对剩余违法所得五十八万四千七百二十七元予以继续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2年,被告人张新南在担任望江县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望江县环境保护局副科级干部、安庆市望江县生态环境分局副科级干部、安庆市望江县生态环境分局二级主任科员及“县禁烧办”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环评审批、环保验收、环保检查、环保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秸秆外运补助项目奖补资金分配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0.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新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0.1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赃款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望江县纪委监委)
经查,范学良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价值观扭曲,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私欲膨胀,贪得无厌,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宴请;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偷逃税款;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企业资质升级申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谋利,并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
范学良严重违的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工作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望江县纪委会、望江县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市纪委会会议研究、市委批准,决定给予范学良开除党籍处分;由望江县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望江县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对范学良的开除党籍处分决定,待召开县委全会时予以追认。(望江县纪委监委)
砀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刘存领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砀山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砀山县纪委监委)
屯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级主任科员董海梁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屯溪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屯溪区纪委监委)
宣城市振宣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和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宣城市宣州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宣城市宣州区纪委监委)
宁国市河(湖)长制办公室秘书科副科长徐守宏涉嫌严重违法,经宣城市监委指定管辖,目前正接受绩溪县监委监察调查。(绩溪县监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