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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漓东区域医疗中心服务设施建设工程(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添加时间:2024-07-03 19:01:10

  杏彩平台官网为完善漓东区域医疗中心周边交通基础设施,加快推进漓东区域医疗中心服务设施建设工程(一期)项目工作的开展,需对规划范围内桂林市环城北二路,建干北路之间(详见附件2)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2〕58号)的规定,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漓东区域医疗中心服务设施建设工程(一期)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二、房屋征收范围:漓东区域医疗中心服务设施建设工程(一期)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具体范围为桂林市环城北二路,建干北路之间(详见附件2)。该项目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1户,总建筑面积约为9034.08平方米,有证面积6477.88平方米。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本项目征收主体为桂林市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委托实施单位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政府。

  六、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立项登记信息单(项目代码:2201—450300—04—01—370015)、《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漓东区域医疗中心服务设施建设工程(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市发改管〔2022〕145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进行漓东区域医疗中心服务设施建设工程(一期)项目建设,并对本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

  为确保本项目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漓东区域医疗中心服务设施建设工程(一期)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具体范围为桂林市环城北二路,建干北路之间(详见附件2)。

  该项目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1户,总建筑面积约9034.08平方米,有证面积6477.88平方米。

  (一)征收人:本项目征收主体为桂林市人民政府,征收主管部门为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委托实施单位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政府。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2〕58号)规定,以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或相关部门文件认定中载明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漓东区域医疗中心服务设施建设工程(一期)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发布预公告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所有人须提出货币补偿申请并自行解决住房。

  3.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自行购买同类似地段房屋进行安置,征收人按以上购房标准将购房款付给被征收人用于购买安置房。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登记为非住宅的,按照非住宅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或者在同类似地段购买二手非住宅房屋进行安置。补助、奖励及其他费用如下:

  1.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非住宅房地产评估价值(不含装修和附属设施费用)的10%给予货币补助。

  1.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5%的搬迁奖励;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搬迁奖励;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搬迁奖励。超过上述规定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2.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非住宅产权面积15%的搬迁奖励;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非住宅产权面积10%的搬迁奖励;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非住宅产权面积5%的搬迁奖励。超过上述规定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三)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因提前搬迁奖励和征收补助获得的面积及安置房屋增加的公摊面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互不结算;安置的非住宅面积超过被征收非住宅原产权建筑面积10%以内(含10%)的部分,按安置非住宅评估价格的80%结算,再超过被征收非住宅原产权建筑面积10%以上的部分,按安置非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100%结算。

  按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拆装、运输的市场价格支付搬迁费。对无法按市场价格确定搬迁费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又达不成协议的,通过评估确定搬迁费用。每次搬迁费总计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规定支付二次搬迁费。

  1.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4%支付。

  2.对选择产权调换并且自行安置临时用房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内,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4%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过渡期为24个月。非被征收人责任延长临时安置期限,自逾期之月起按150%支付临时安置费。

  对选择产权调换并且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临时用房的被征收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但非被征收人责任延长临时安置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支付50%临时安置费。

  1.依照营业执照登记的从业人数,按桂林市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每个从业人员一次性3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2.对营业性用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3%的货币补偿;对营业配套用房(仓库、厂房等)一次性给予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1%的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以及被征收房屋装修装饰的价值按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不做产权调换。

  (四)被征收房屋内的电话、信息网络、有线电视网、空调和独立供电、独立供水设施等迁移的,按当年迁移安装费用支付各项迁移费;实行货币补偿或由于搬迁后不再使用的,按当年的安装费用支付。

  (一)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自行拆除无证房屋的,按以下标准予以自拆补助:砖混、混合结构房屋1200元/平方米;高度4.5米以下的砖木结构房屋1000元/平方米;高度4.5米以上(含4.5米)的砖木结构房屋1200元/平方米。

  (一)被征收人应持有并出具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作为被征收房屋补偿及安置的合法依据。

  (三)本征收补偿方案未详之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2〕5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